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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执亮剑第5期】威海法院开展严厉打击拒不申报财产、申报不实行为凌晨集中执行行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2日

  5月21日凌晨,在市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见证下,威海法院开展凌晨集中执行行动,对拒不申报财产、申报不实行为重拳出击,彰显了司法权威、维护了群众利益、捍卫了法律尊严。

  案例1:环翠区法院

  被执行人许某经营沙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宫某借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3万元,剩余1万元未还。与此同时,许某承诺给工人张某的2万元劳务费用也始终未付。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宫某、张某先后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随即对许某进行了全面的财产查控,发现沙场早已停止经营,许某名下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许某个人也未按照要求申报财产。于是,执行干警便在本次执行行动中对其进行了拘传。许某意识到拖延执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主动联系亲属筹措款项,并于当天支付了全部执行款,两起案件均顺利执结。

  案例2:文登区法院

  曲某某与王某某系朋友关系,因王某某借款未按期偿还,曲某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曲某某借款8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仍未按期履行,曲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王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然而王某某并未按期履行。执行法官传唤王某某到庭要求其申报财产并责令履行,王某某则表示手头没钱,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曲某某表示愿意与王某某达成和解,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王某某仍拒绝接受并不予申报财产。面对此强硬的态度,执行法官依法将其送拘。

  案例3:荣成法院

  王某欠付河南某金融公司本息合计1.6万元。执行阶段,法院虽查封王某名下多个账户,却发现每个账户均无余额可供执行。今年4月的一次执行行动中,王某曾信誓旦旦承诺于5月18日之前还款,可约定日期早已过去,王某却始终“装聋作哑”,对个人财产也拒绝申报,本次行动王某故技重施,推诿道:“钱都投资美元理财了,手头是真没钱。”“这绝不是逃避债务的挡箭牌!”执行干警严肃告知王某,如不依法履行义务,将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王某急忙联系亲属筹款,最终将全部执行款转入法院专用账户,案件圆满执结。

  案例4:乳山法院

  张某与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焉某某支付张某借款1.8万元。判决生效后,焉某多次拖延支付,张某催要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焉某拒绝联系、外出逃避、消极应对,和执行干警玩起了“躲猫猫”。本次行动执行法官根据线索来到焉某住所地,焉某家人开门说道:“这么早你们怎么来了,焉某他不在家。”执行干警观察到焉某家人神色慌张,说话支支吾吾,遂进入家中在衣柜里找到了“躲猫猫”的焉某,最终成功将焉某拘传到院。迫于执行威慑,焉某当日联系亲属送来了全部案款,案件成功执结。

  此次集中行动通过对一批被执行人开展集中拘传,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全市两级法院共拘传38人、拘留8人、约谈19人、执行完毕5件,达成执行和解23件,执行和解及到位金额1201万元。

  法官提醒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心存侥幸拒不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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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财产的范围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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