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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第32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7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三个自然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附:

序号
执行案号
案件名称
案外人
发放金额
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1
(2026)鲁1002执恢323号
山东威海烟草有限公司申请威海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 向案外人牟义娜付款
103427元
退剩余购房款
丛明波5323806
2
(2025)鲁1002执恢329号
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苗军武、孙荃影 向案外人曲绵姞付款
12万元
安置费
赵斌5336712
3
(2026)鲁1002执80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田峰、游小艳、王佳科、孙远华 向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付款
31248元
执行款
卢浩泽5551066
4
(2026)鲁1002执1300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雪亮、徐颖 向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付款
4232元
执行款
卢浩泽5551066
5
(2024)鲁1002执2617号
张代伟、李重阳
向案外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付款
4342
法院提取执行款
卢浩泽5551066

本公示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631-5785819、5337668。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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