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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6年第29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3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三个自然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附:

序号
执行案号
案件名称
案外人
发放金额
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1
26-807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王动 向案外人刘永芹付款
80000
安置费
张伟5788703
2
24-执恢450
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苘山支行 被执行人:张太富、刘成凤、刘敬恩 向案外人待付清收中心款项付款
53687.42
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赵斌5336712
3
(2026)鲁1002执恢1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道口支行 被执行人:吕丽 向案外人威海华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付款 11973 评估费
赵斌5336712
4
25-3316
邹帅、朱传平
向案外人山东省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付款
2000元
公证费
秦宪东5336712

本公示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631-5785819、5337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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