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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24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收入预算表

  三、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支出预算表

  四、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拨款收支预算表

  五、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七、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表

  八、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预算科目表

  九、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成立,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环翠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三、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提供司法协助。

  六、依法决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

  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八、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组织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领导本院所属事业单位,协助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负责本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派出法庭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四、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法院机关(包括威海市环翠区法官培训中心、环翠区诉讼服务中心)预算。

  本部门没有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为5665.3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510.67万元,占61.97%,上年结转2154.70万元,占38.03%。

  2018年支出预算为5665.3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65.37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5665.3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510.67万元,占61.97%;上年结转收入2154.70万元,占38.03%。

  2018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665.37万元,其中:公共安全(类)支出5399.25万元,占95.3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20万元,占0.0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93.50万元,占1.65%;住房保障(类)支出167.42万元,占2.96%。

  (三)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510.67万元,比上年增长6.39 %,主要是人员经费的增加。

  2018年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3510.67万元,比上年增长6.39 %,其中:公共安全(类)支出3244.55万元,占92.4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5.20万元,占0.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93.50万元,占2.66%;住房保障(类)支出167.42万元,占4.77%。

  

  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支出2095.37万元,比上年增长16.57%,主要是人员经费的增加。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支出758.87万元,比上年下降12.08%,主要是日常公用经费减少。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支出390.31万元,比上年下降2.85%,主要是人员减少,经费减少。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项)支出5.2万元,比上年下降29.35%,主要是减少了生育保险。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和事业单位医疗(项)支出93.5万元,比上年增长13.93%,主要是增加了生育保险,保险基数的增长。

  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167.42万元,比上年增长13.04%,主要是保险基数的增长。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情况

  2018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4684.8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605.9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2078.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887.86万元,其中:上年结转资金安排887.86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2018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共5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8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17年减少2.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与2017年持平, 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7年减少2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7年减少0.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院现保留23辆执法执勤用车,对这些车辆我院严格按照本院制定的“公车管理制度”来管理。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用车审批制度”,并在每一辆公务用车上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实行定点维修、限号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的制度,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同一封存的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公务用车的管理和安全使用。公务接待费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院领导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制度,重新制定接待费实施细则,按要求接待费报销需提供: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消费清单、发票,并且一餐一结,不得积累。

  (三)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机关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2078.9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3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0辆。

  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

  (五)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没有财政拨款安排的投资发展类项目,不涉及绩效目标设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区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区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指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教育收费、社会公益机构接受的公益捐赠收入,以及幼儿园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区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二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二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经费。

  二十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二十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二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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