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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环翠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0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况

  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7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7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2017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五、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七、2017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八、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九、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十、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概    况

  • 主要职能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成立,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环翠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三、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提供司法协助。

  六、依法决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

  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八、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组织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领导本院所属事业单位,协助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负责本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派出法庭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四、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法院机关(包括威海市环翠区法官培训中心、环翠区诉讼服务中心)预算。

  本部门没有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编制预算的基本原则:为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我们在编制的过程中,遵循了合法性、真实性、完善性、科学性、稳妥性、重点性、透明性、和绩效性八项基本原则,实行“两上、两下”的工作程序,优化收支结构,盘活结余结转资金,将细化预算编制要求贯穿始终,确保预算“实、细、准”。 

  预算编制的方法:根据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综合定额标准及经费保障性质、自有收入情况等,据实编制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预算,并全部细化到经济分类科目;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新出台的接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管理办法,编制“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预算;行政事业专项支出预算采取单项核定、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专项核定标准,细化支出项目和计算依据。

  二、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收入预算为4846.6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3299.94万元,占68%;上年结转1546.72万元,占32%。

  2017年支出预算为4846.6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609.1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36万元,医疗卫生支出82.0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8.11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为3299.94万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

  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3299.94万元,其中:公共安全(类)支出3062.4万元,占92.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36万元,占0.22%;医疗保障支出82.07万元,占2.49%; 住房保障支出148.11万元,占4.49%。

  (三)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299.94万元,比上年增长了24.89%,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和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提高。

  2017年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3299.94万元,比上年增长了24.89,其中:公共安全(类)支出3062.4万元,占92.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36万元,占0.22%;医疗保障支出82.07万元,占2.49%; 住房保障支出148.11万元,占4.49%。

  (四)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3299.9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078.6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221.2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三、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环翠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21.26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960万元,其中拟以上年结转资金安排700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预算共61.8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预(决)算0万元 ,我院无此项预算。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决)算60万元。其中: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28万元;维修费16万元;过路过桥费2万元;保险费14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比2016年度预算减少40万元。减少原因是:2016年度公车改革,我院保留23辆执法执勤用车,用车数量减少。同时,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我院进一步完善了“用车审批制度”和“公车管理制度”。规定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在每一辆公务用车上安装了GPS定位系统,保证了用车的规范、安全。实行定点维修、限号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的制度,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同一封存的规定。

  3、公务接待费预(决)算1.8万元。共接待10批次,共180人。比2016年度预算减少0.2万元。减少原因是: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我院重新制定了接待费实施细则,院领导及相关人员层层把关,要求接待费报销需提供: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消费清单、发票,并且一餐一结,不得积累。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法院共有车辆23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0辆。

  (五)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法院没有财政拨款安排的投资发展类项目,不涉及绩效目标设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区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二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二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二十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二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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