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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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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3日 | ||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成立,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对环翠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再审。 三、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提供司法协助。 六、依法决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 七、接受上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八、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九、组织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领导本院所属事业单位,协助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负责本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派出法庭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十四、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法院机关(包括威海市环翠区法官培训中心)预算。 本部门没有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收入总计5544.6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505.87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年初结转和结余1038.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结转结余1000.86万元。 1、按功能分类科目,公共安全支出3756.1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8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58.7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2.16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613.62万元。 2、按经济分类科目,基本支出3131.2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627.0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26.0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78.16万元),项目支出799.7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613.62万元。 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5544.64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4505.87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038.74万元。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计5544.64万元,支出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支出3756.1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88万元,主要用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支出。 3、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类)支出58.79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险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112.16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5、年末结转和结余1613.62万元,全部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3893.11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支出1776.81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462.24万元,主要用于政府采购等项目支出。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支出801.36万元,主要用于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支出50万元,主要用于审判庭、法庭的维修维护等项目支出。 5、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支出378.21万元,主要用于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支出249.66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改造等项目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支出3.88万元,主要用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基本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45.91万元、事业单位医疗(项)支出12.8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医疗保险的基本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112.1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3131.21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1627.0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1126.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78.16万元,主要包括: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度环翠区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930.99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金额合计515.2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金额462.2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金额53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15.2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0辆,其中,公务用车1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0辆。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比年初预算数增加17.69万元,主要原因是购置2辆囚车支出46.5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46.5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25.87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3.01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院的2辆囚车是柴油发动机,尾气超标被强制报废,所以重新购置了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的原因是:中央八项规定后,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我院进一步完善了“用车审批制度”和“公车管理制度”。规定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在每一辆公务用车上安装了GPS定位系统,保证了用车的规范、安全。实行定点维修、限号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的制度,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同一封存的规定。 公务接待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我院重新制定了接待费实施细则,要求接待费报销需提供: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消费清单、发票,并且一餐一结,不得积累。院领导、财务人员层层把关,有效地减少了接待费用的支出。 2、“三公”经费支出相关情况说明 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015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0单位,共计0个出国(境)团组, 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46.57万元。2015年 单位使用财政拨款购置公务用车2辆,主要是更换囚车2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8.13万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5年 单位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0辆。 2015年公务接待全部为国内公务接待,主要用于接访等公务接待,共计接待6批次,84人次。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省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和要求,省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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